问题
问答题
甲有机会出国留学,想卖掉自己现有的房屋,恰好同事乙想购买,双方于是订立合同,约定若1年内甲成功办妥出国留学手续,则将房屋卖给乙。后来,甲因故在2年后才办妥出国手续,正好甲之表兄丙调动至该市,暂无房住,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了丙。乙得知后,认为甲不守信用,双方发生纠纷。
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交付房屋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附条件合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附条件为“1年内甲成功办妥出国留学手续”,事实上此条件未成就,故该合同未产生效力,甲不对乙负有交付房屋、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因此该房屋所有权仍为甲所有,甲有权将其自由处置。因此,乙无权要求甲将房屋卖给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