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学校于8月1日公开招标采购办公用电脑,乙公司报名并领取了《招标采购须知》,其中载明了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和数量;中标后双方须签订买卖合同,中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在交标书前交纳1万元保证金,待合同订立后自动转为合同定金,投标期限截止于8月10日。8月5日,乙公司按照上述《招标采购须知》的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并将制作好的标书呈交甲学校。8月12日,甲学校通知乙公司中标,并表示要于8月15日前按照标书内容签订买卖合同。次日,乙公司即将全部电脑送至甲学校,甲学校全部验收。8月14日,甲学校因找到更好的供货渠道,通知乙公司不再与其签约,并将所收电脑及1万元保证金退还乙公司。乙公司认为甲学校违约,1万元是定金,要求双倍返还。甲学校认为《招标采购须知》明确说明要订立书面的合同,现合同未订立,不存在违约问题。双方协商不成,乙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问:甲学校是否要双倍返还定金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问题。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阶段为要约邀请,投标阶段为要约。定标是否属于承诺,要视定标内容而定,定标若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定标即为承诺;定标若对投标并不完全同意,而只是选定中标人以作进一步谈判,那么定标只是对以谈判为标的的预约的承诺。本案中,甲学校虽在《招标采购须知》中明确说明要订立书面的合同,但其通知的内容却表明其已经完全接受乙的标书,只是要求在此基础上签订一份合同而已,因此该定标实质上是承诺。依据《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在乙公司收到甲学校的中标通知时,承诺生效,合同内容也可据此确定。
但《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并非唯一的判断标准。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甲学校在《招标采购须知》中明确说明要订立书面的合同,乙公司的投标视为对这一条件的认可,应认为双方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因此,虽然承诺生效,却不能就认为合同成立。甲学校正是基于此提出抗辩。
依据《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乙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电脑,乙公司完成了交付而且也被甲学校接受,据此认为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即为承诺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该合同在8月13日甲学校接受乙公司履行时即成立并且生效。8月14日,甲学校的退货等行为是违约行为,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甲学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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