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法院判决李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发生法定情形,股东方有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反对转让的股东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只要不符合这些情形,股东无权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本题中反对股东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收购股东股份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判决李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

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文,完成1~7题。

  苏子夜坐,有鼠方啮。拊床而止之,既止复作。使童子烛之,有橐中空。款款聱聱,声在橐中。曰:“嘻!此鼠之见闭而不得去者也。”发而视之,寂无所有,举烛而索,中有死 鼠。童子惊曰:“是方啮也,而遽死耶?向为何声,岂其鬼耶?”覆而出之,堕地___________走,虽有敏者,莫措其手。

  苏子叹曰:“异哉!是鼠之黠也。闭于橐中,坚而不可穴也。故不啮而啮,以声致人;不死而死,以形求脱也。吾闻有生,莫智于人。扰龙伐蛟,登龟狩麟,役万物而君之,卒见使于一鼠;堕此虫之计中,惊脱兔于处女。乌在其为智也”。

  坐而假寐,私念其故。若有告余者曰:“汝惟多学而识之,望道而未见也。不一于 汝,而二于物,故一鼠之啮而为之变也。人能碎千金之璧,不能无失声于破釜;能搏猛虎,不能无变色于蜂虿:此不一之患也。言出于汝,而忘之耶?”余俯而笑,仰而觉。使童子执笔,记余之作。

1.解释加粗的词。

止复作___________________

以声人___________________

2.最符合“莫措其手”原意的一项是( )

A.没办法动手

B.没机会动手

C.来不及动手

D.想不到动手

3.文中与“使童子烛之”中“烛”字用法相同的另两个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文中横线上应填入的最恰当的虚词是( )

A.乃

B.而

C.以

D.辄

5.翻译文中画横线的一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与文中加粗句子相照应的一句是________________。

7.最符合文章寓意的一项是( )

A.人 虽聪明,但欲要成功,必须专一,如不专一,必致失败。

B.人虽聪明,但有时也会被假象所迷惑。

C.人虽聪明,但要警惕诡计多端的坏人。

D.人虽聪明,但也会有失误的时候。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