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为促销而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其有50台某型号笔记本电脑出售,每台价格1万元,比原价格低10%,广告有效期为1周。乙公司于第5天见到此广告后,立即电告甲公司,称其欲以广告条件购买,但甲公司称此款电脑已售完,无货可供。经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关键在于判断甲公司的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1)发出人是否有缔约目的;(2)内容是否具体明确。这两点也正是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内容的约束。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具备了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可以借此确定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若欠缺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则仅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一般的商业广告多是仅向他人推介自己欲交易的产品或交易条件,并不同时具有上述特征,意在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交易的要约。因此,《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合同法》第15条的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案中甲公司的广告标明了货品的型号、数量、价款,可谓具体明确,具备了足以使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而且其“广告有效期为1周”的用语表明,见到广告的人只要在这一周内提出购买,即应按此广告条件成交,充分说明其愿受约束的意思。因此,甲公司的广告符合要约的规定,应视为要约。而乙公司的电文是对此要约的承诺,合同据此成立并生效。因此,甲公司依约负有交付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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