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第二题:案件审理(15分)汪某持有甲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卷烟零售许可证。2010年5月1日,汪某从乙县光明超市一次性购买A品牌国产真品卷烟105条,购入金额11550元,又从一烟贩处购入非法生产的卷烟110条,购入金额8250元,并雇杨某用自备的微型面包车运往甲县。杨某提供了4个“甜甜牌”饼干纸箱帮助汪某包装该批卷烟,并主动绕道运输。汪、杨两人在运输该批卷烟途经甲县新华路时被甲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调查,光明超市持有乙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A品牌卷烟乙县批发价格为100元/条。杨某收取了运输费用220元。甲县烟草专卖局对汪某的商店进行检查,查获尚未销售的非法生产卷烟14条和销售账本,记录显示汪某2010年1-4月累计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82条,总进货金额9020元,总销售收入16400元。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对光明超市的违法行为处罚主体是谁,具体应当如何定性处罚?(4分)

答案

参考答案:处罚主体是乙县烟草专卖局。(0.5分) 其违法行为定性为无证批发。(0.5分) 具体处罚内容:由乙县烟草专卖局责令光明超市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1分) 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1分)处以违法批发烟草制品价值11550元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1分)评分标准:答对一项得1分。不答或者答错不得分。每项只答处罚类型未指明数额的得0.5分。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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