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吴某是某市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副主任,属行政管理人员,无权办理该局产品质量监督科负责承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但吴某利用自己任办公室副主任能够拿到空白合格证书的便利条件,受朋友或熟人之托,私自在空白的合格证书上填写有关项目内容,并借机在证书上偷盖该局的公章,先后多次为20多个乡镇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伪造了汽车配件、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36份,收取企业上交的“办证费”共计1万多元,全部占为己有。
问:吴某的行为触犯何罪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吴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贪污罪。
本案中,吴某主观上明知自己无权办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仍然违反有关规定,追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吴某利用空白的合格证书私自为多家企业办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书”,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因此,吴某的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特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吴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隐瞒事实真相为有关企业办理伪造的质检合格证书,并将“办证费”占为己有,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直接侵吞具有公共财物性质的“办证费”,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应当构成贪污罪。
吴某实施的伪造质检证书的行为和侵吞“办证费”的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处理原则,对吴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