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赵某和钱某系某市无业青年,早就产生过盗窃的念头。某日,两人预谋之后,一起跑到该市某区东四胡同三单元七门处,赵某先敲了敲门,听见里面没有什么动静。于是对钱某说:“里面可能没有人,我们可以动手了。”于是钱某就用随身携带的环形针插进锁孔,在倒腾一阵之后把门弄开了。两人于是入室行窃,正在找寻财物的时候,户主孙某下班回到家中。赵某见有人回来,立即从里面屋子跑出来,双手捂住孙某的嘴,把孙某按倒在床上。钱某拿起一块木板,往孙某的头部猛打几下,之后又拿起一个啤酒瓶子,向孙某的胸部和背部猛击。孙某来不及喊出声音就已经当场昏迷。赵某和钱某惊慌之下撇下孙某就往外逃窜。孙某经法医鉴定构成中度伤害。
问:本案中,赵某、钱某两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赵某、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孙某家中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孙某中途回家发现二人正在行窃,二人为了逃跑对孙某当场使用暴力,打伤孙某,其行为性质已经从盗窃转化成为抢劫。因此,对于钱某和赵某的行为应该以抢劫罪处理。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实践中一般认定这种在户内实施暴力的,应构成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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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