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吸食海洛因等毒品的张某在某市鸿运酒家吃饭的时候,碰见了自己的朋友王某和李某,张某告诉他们说自己吸食海洛因的花费很大,最近很窘迫。王某和李某听后,对张某说:“我们附近有一家麻将馆,那里的老板也经常吸食海洛因,不如我们去那里偷,这样海洛因也有了,钱也有了。”张某听后表示同意。某日晚上10点左右,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潜入该麻将馆,用事先准备好的锯子将锁锯开,然后行窃。张某等人盗走大约30克海洛因以及5000余元现金。张某盗窃的时候对王某和李某说:“这么多的海洛因,我一时还用不了,不如把它卖了吧。”两人当即表示同意。于是张某第二天联络该市毒品市场头子,将偷来的海洛因以6000元钱的价格卖出。后来由于麻将馆老板及时发现而报案,张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对张某等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在本案件中,张某等人盗窃的物品包括现金和毒品。对于盗窃的一般财物,在盗窃后贩卖的,属于事后不可罚之行为,因此,只构成盗窃罪。对于某些特殊物品或者禁止个人倒卖和持有的物品,在盗窃后销售、持有或者贩卖,则又另行构成他罪。毒品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特殊物品的行列,因此,张某等人盗窃和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因此,就毒品部分而言,张某等人盗窃后又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就现金部分而言,张某等人盗窃现金的数额为5000元左右,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因此就此部分已经构成盗窃罪。所以,对张某等人的行为应该实行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