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某因为琐事故意将本村村民张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张家遂向派出所报案,李某当时没有被抓获。一周后,张父到乡派出所报告,称李某已经返回家中,派出所民警尹某和聘用人员赵某等人接受所长指示前去抓捕李某。在李家,李某之父要求尹某等人出示抓捕的法律手续,因当日是休息日,尹某没有办理立案和刑事拘留手续,因此没有出示,李父便与尹某等人发生争执,并阻碍尹某等人的抓捕行为。当尹某等人欲强行给李某带械具时,李父及李兄挡在李某身前,从尹某手中夺下手铐扔掉,还将过来劝阻的赵某的手臂、颈部抓伤,致使李某借机逃脱。
问:李父、李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构成犯罪,其触犯何种罪名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李父、李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当性,保护国家机关正常合法的公务活动,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前提是必须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包括程序性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时,未按要求出示证明其行为合法的相关证件和手续,那么,相关行为人推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就是合情合理的,换言之,这种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父和李兄虽然采取暴力行为阻碍警察及派出所聘用人员对李某先行拘留,但因为该抓捕行为并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因而欠缺合法性,所以李父、李兄的妨害行为不是对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侵犯,不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