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人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 10万,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老大无需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B选项正确。[应注意的问题] 股东出资不实的,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中,后来加入的股东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