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2年5月1日,甲和丙从合伙企业退伙,分别取走30万元和10万元,退伙时,张三对合伙企业享有100万元的未到期债权。2012年9月1日,张三债权到期,向合伙企业主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应当在30万元范围内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B.丙应当在10万元范围内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C.甲丁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因甲丙已经退伙,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所以B正确,C、D错误。
普通合伙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包括入伙时就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期间,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对因退伙前原因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是一以贯之的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