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四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2006年9月18日,女青年王黎、赵虹二人一起前往向阳超市选购化妆品。购物后离开该超市时,超市化妆品柜台的服务员冯萍发现其用于展示的一盒化妆品不见了,怀疑是王、赵二人顺手拿走。冯萍询问时,王、赵二人否认。冯萍便将此事电话告知了超市保安部。保安部两名保安遂将王、赵二人带至超市一角,在动员劝说王、赵二人承认无效的情况下,超市保安便自行搜查两人随身携带的背包和衣服口袋。在确认王、赵二人没有偷窃超市化妆品后,保安同意两人离开超市,但王、赵二人则强烈要求超市负责人赔礼道歉,遭保安拒绝。双方为此发生新的争议,引得超市其他顾客围观。法律问题1.超市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2.王黎、赵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超市应当通过这一争议吸取哪些教训?

答案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1.超市的做法不合法。因为,第一,搜查是一种强制手段,必须由法定机关依法进行。超市作为一个经营者,无权对交易对方当事人实施搜查行为。第二,超市和王黎、赵虹之间只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处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一方对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实施的搜查行为违背了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是一种侵权行为。第三,超市作为经营者,依法负有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的义务,并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随身携带的物品。本案中超市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2.王黎、赵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与超市协商解决争议;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第三,向超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第四,如果能够与超市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向超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王黎、赵虹在四、五两种方式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也就是说,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她们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通过这一争议,超市首先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养成依法经营的良好习惯。其次,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使其养成尊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意识。第三,学会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不得随意采取强制性措施。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