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北京市海淀区的陈某向分别住在东城、西城、朝阳区的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由于被告分散在不同的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原告住所地,即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B.赵敏是济南军区某部队军人(文职军人),由于其长期不在家,夫妻关系紧张。2004年其居住在青岛市的丈夫提出离婚,由于赵敏是军人,因此本案可以由青岛市人民法院管辖
C.家住A市的甲向家住B市的乙借款2万元,后甲长期下落不明。到借款归还日期,若乙要提起诉讼,由于甲下落不明,乙向B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昌达公司的股东因分配利润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昌达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此处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案件的审理,但是分散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中的任何一个地区的人民法院仍然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选项中甲是一名文职军人,不适用民诉意见的特殊规定,应当适用于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被告住所地管辖,所以,原告住所地A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B选项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项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选项中,乙是对下落不明的甲提起诉讼,但是不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以,不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的一般原则。C选项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选项正确,应当选。
本题考查的是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增加的内容,注意不是所有的涉及公司的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记住该条适用的是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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