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某为泄愤,在夜晚先后到乙、丙、丁三家打谷场(不在一起)上放火,烧毁乙某稻谷 3000公斤,稻草2000公斤;丙某稻谷5000公斤;丁某稻谷3500公斤,稻草2万公斤,造成直接损失15万元。甲某的行为:

A.构成放火罪
B.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否定放火罪主要看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者是重大财产安全。本题中甲某在不在一起的打谷场上放火,并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因此不能定放火罪。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破坏生产经营,客观表现为破坏机器设备和耕畜,而本案不属于这个范围,因此只能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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