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2003年4月中旬,在湖南南部一个名为张谷英村的地方,有一个叫张再发的村民,发现自己家房子的山墙快要倒了,他就自己动手,拆除并维修了这面山墙。张再发拆除的这面山墙,由于年久失修,在拆除以前这堵墙已经严重破损。张再发觉得墙体如果不维修,不知道哪天就会倒塌,说不定还会砸到人。但是,早在2001年6月,张谷英村的古民居建筑群以其严格按照封建伦理观念修建的整体建筑风格,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鉴于张谷英村的民居建筑是文物这一特点,文物部门规定,在修建时必须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依照维持原貌的原则,保持整体的建筑风格。所以,张再发修墙之前便和村里打过招呼。可是,村委会告诉张再发,因为整个村子是文物,所以村委会并没有批准维修的权利,让其去找设在村里的张谷英民俗文化建设指挥部。该建设指挥部是当地政府为开发保护张谷英村设立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监管张谷英村的修建工作。张再发提到既然房子是文物,修墙如果修成原样肯定会花较多的钱,于是就请求指挥部能给自己一些修缮补贴。对于张再发的请求,指挥部拒绝了。指挥部指出,文物处管辖的国家经费没有对个人房屋维修的计划,这笔经费主要是对环境整治、大面积公益设施的维修费用。对于指挥部不承担个人维修费用的答复,张再发自然不满意。他想,房子虽然是国宝,但是毕竟还是自己的财产,为了安全,他自己动手,私自维修了墙体。结果,被张谷英民俗文化建设指挥部告之:推倒重修,恢复原状。法律问题1.张再发私自拆除他家房子山墙的做法对不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指挥部不予资助的做法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该房子的修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1.根据《文物保护法》之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因此,被确定为文物的不可移动文物是不能随意改建或拆除的,如果必须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依法进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本案中的修缮对象是已经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行为人张再发未经批准擅自对已经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进行修缮是不合法的。2.根据《文物保护法》之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由此可知,本案中,该建筑虽然已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但产权仍属于张再发,房屋的修缮费用应由张再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