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七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2005年5月1日,高原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前往昆明旅游。一天,导游带领大家去本地一家旅游定点饭店用午餐,用餐结束后继续游览,当游览活动进行到一半时,有人出现不良反应,几十分钟后,恶心、呕吐的人越来越多。导游立即让司机开车将旅游团成员送到医院,对出现不良反应的旅游者进行紧急治疗。经医院抢救后,有症状的旅游者全部脱离危险。经查,导致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午餐食物中毒引起。饭店经理得到消息后,及时赶到医院探望旅游者,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旅游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于中毒事件导致没有完成全部行程,组团的旅行社应当退还部分旅游费并赔偿损失。法律问题本案中造成旅游者的损害结果和损失由谁承担?

答案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饭店食品造成食物中毒引起旅游者人身损害的案例。本案中造成食物中毒的医疗费用应由饭店承担,如果旅行社先行负担,则可以向饭店追偿,旅行社还应退还部分旅游费用。事件发生后,造成食物中毒的饭店做出赔偿行为,旅行社也退还了部分旅游费。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享有保持其身心健康的权利,旅行社及其他接待单位应该避免发生可能危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事情。旅游者在用餐、购物、游览、住宿等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身体的危害,这些危害一方面来源于旅游者自身,如旅游者违反交通法规,或不听从导游劝告进入警示区;另一方面则是旅行社及其他接待单位的行为所致,如食物中毒。经营餐饮活动的饭店有提供符合国家卫生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服务的义务,尤其是一些旅游定点饭店,由于涉及到各地的旅游者,因此在卫生方面的要求应该更严格一些。相反,饭店如果造成旅游者身体损害的行为,则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饭店的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食品卫生法》第38条还规定:“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该饭店和救治医院还应当向行政部门报告,这是他们的义务。发生食物中毒后,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造成该事件的饭店给予其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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