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华丰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5年1月5日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在编制完成以后送交东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李某发现如下需要华丰公司进行调整的事项:2004年国庆期间,该公司将本厂生产的一批彩电作为公司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使用,分发的彩电数量为200台,每台生产成本为5000元(不含税),该公司同类彩电的市场销售价格为6000元(不含税),对于上述发生的业务,华丰公司在会计处理时直接将彩电的生产成本转账在“福利费”科目核算。为此李某通知华丰公司对上述业务处理作出调整,但是华丰公司认为国庆期间分发的产品为公司内部生产的产品,没有对外销售,也没有实现销售收入,因此不作为销售处理,在会计处理时直接将彩电的生产成本转账在“福利费”科目核算即可。故华丰公司拒绝对上述业务作出调整。假设华丰公司2004年的净利润为3000万元,上述事项对华丰公司会计年度净利润的影响数为8万元。除上述需要调整的事项外,华丰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无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华丰公司200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批准于2005年4月10日对外报出。

你认为华丰公司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华丰公司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因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计提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视同货物销售交纳增值税,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但是应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而当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计提福利或个人消费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购进货物的成本,而不能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处理。为此,华丰公司应在2004年国庆期间分发公司产彩电时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交纳的增值税额为200×6000×17%=20.4(万元),而将100万元的彩电生产成本进行转账核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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