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200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5年4月15日对外报出。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在送交审计过程中发现如下需要调整的事项:
(1) 2004年1月1日东方公司以300万元的投资购入西方公司的股份,拥有西方公司的股份数占西方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且该项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东方公司对此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2004年7月1日又投资400万元购入西方公司15%的股份,至此东方公司拥有西方公司的股份数达到30%,对西方公司有重大影响,东方公司认为只有股份数达到西方公司的50%时,才能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为此东方公司对西方公司的投资仍然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2) 2004年1月1日,东方公司将一座桥梁的使用权出租给南方公司,合同规定的出租期为3年,3年后东方公司收回使用权,南方公司一次性支付30万元给东方公司,在此3年的出租期间桥梁的维护和保养由东方公司负责,为此东方公司将30万元的金额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计入了相关科目。
东方公司对业务(1)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若不正确,请简述正确的会计处理。
参考答案:东方公司对事项(1)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因为2004年1月1日购买时,拥有西方公司的股份数占西方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且该项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当2004年7月1日再次对西方公司投资,股份数达到西方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0%,且对西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此时东方公司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而不能再采用成本法,为此东方公司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也一并调整。此外,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才能采用权益法核算,即使东方公司拥有的股份数达到西方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0%以上,且实质上西方公司是东方公司的子公司时,也只能采用成本法核算,不能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不能仅仅根据占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数来决定采用权益法还是成本法。为此东方公司应予以调整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