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三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2004年1月,姜梁等16名旅游者参加了江南观光旅行社组织的海南4飞6日游。按合同约定的行程计划是2月3日乘飞机从三亚返回海口。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迫取消。旅行社为确保2月4日乘海口至北京航班按时返京,拟改乘大巴赶回海口。但与旅游者协商未果,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飞机返回海口。由此导致在三亚滞留4天。直到2月8日,旅行社设法购得机票后才返程。返京后,姜梁等旅游者以上述原因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他们滞留三亚期间的住宿费用及误工费。法律问题:1.旅游者的投诉有无法律依据?请求能否得到支持?2.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这一投诉?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1.从上述案情中可以看出旅行社变更交通工具的原因,是因为天气的影响使得原来约定的航班被迫取消,这在法律上应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法》中规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此外,旅行社为了保证旅行计划顺利进行,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改乘大巴,是旅游者不予配合导致滞留,旅游者没有尽协助履行合同之义务。因此,本案中旅游者的投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请求不予支持。2.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规定,本案不属旅游投诉的范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在7天内通知投诉者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已经受理,经过调查核实以后,可以作出撤消立案的决定,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投诉者无理投诉、故意损害被投诉者权益的,可以责令投诉者向被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滞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还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