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西安的章玲与张成是夫妇,章玲是旅游管理专业毕业在一家旅行社工作。2002年,章玲辞职开办了一家个体性质的国内旅行社。章玲开办旅行社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张成的反对,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章玲开办旅行社的一切责任自负,双方的各自收入归个人支配。章玲在经营中效益时好时坏,但张成从不过问。章玲开办旅行社后,并没有与张成分伙,她也经常以营业收入为家中和张成购置共同的生活用品及衣物,但两人的收入确实由各自支配。2004年,章玲由于由于经营不善,在接待了两个团后,欠下20余万多元的债务。2004年5月,债主纷纷前来讨债,章玲将旅行社申请注销,取回了质量保证金,并变卖了一切设施和部分家产,连同自己的存款一并还债,结果仍欠债权人李梅4万多元。李梅因向章玲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诉,请求用张成的存款偿还。经法院查实,张成名下在银行有5万元的存款。法律问题 1.国家对个体经营有什么规定?2.李梅能否就章玲的欠款请求用张成的存款偿还?为什么?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本案中,章玲的旅行社是个体性质,即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或家庭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债务的经济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但是对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 本案中,张成必须承担章玲的债务。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根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本案中,章玲与张成仅对个别财产作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而不是对全部夫妻财产作了约定,并且章玲的经营收益部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张成仍要以他的收入对章玲的债务负责,李梅有权请求张成偿还章玲所欠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