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十二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2005年10月,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钦到成都游玩,参加了由成都中旅组织的九寨沟、黄龙风景区旅游。行前,他向旅行社交纳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在华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10月16日傍晚,旅行团来到阿坝州松潘县川主寺镇,此处海拔3000余米。邹钦突发严重高原反应,导致脑梗塞伴出血,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同日,病人转院至成都市第三医院抢救、治疗。2005年11月15日,邹钦因医治无效死亡。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写到:“邹钦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塞,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右额颞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家属将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华安保险公司及成都中旅告上法庭,要求赔保险金12万元。保险公司及旅行社则认为,旅游者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不应赔偿保险金。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这是成都市首例高原反应旅游纠纷案。法律问题:1、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本案是否适用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旅游保险是意外保险,它不是健康保险。即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第三人、旅游项目或旅游设施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被界定为意外伤害,才赔偿保险金。本案中,邹钦因高原反应,引起右侧大脑半球梗塞,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为自身健康原因,不在保险赔偿范围。我们认为:1.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本案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载明邹钦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导致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不能举证证明邹钦死亡是意外,所以不能赔付保险金。2.本案不适用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因为“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本案中,旅行社没有责任,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规定:“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不适用旅行社责任赔偿。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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