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2006年7月,游客王征等三人报名参加了海洋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5日游散客团。根据合同约定,王征等人7月2日晚乘火车赴张家界,7月 6日中午乘K267次火车返程。结果就在7月5日,地接社导游告知王征,他们的旅游行程已结束,当天中午乘K267次火车返回。王等 3人无奈之下,只得提前返回。返回后,遂将旅行社投诉至当地旅游质监所,要求退还一天的导游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旅行社答复:游客王征等人是临出发前一天才到旅行社报的名,张家界、黄龙5日游的对外报价是1080元/人,王某当时要求不去黄龙,即给每人优惠100元,并说要马上签订合同,旅行社导游李艳就是私自将原行程上的“黄龙”去掉后,以原行程为模本与王签订了合同。之后,地接社将张家界4日游的行程表发了过来,旅行社这才发现签订的合同行程多了一天,这次事故纯属导游李艳的个人行为,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据调查,当时旅游市场上推出的张家界常规行程中游览“黄龙”应比不游览“黄龙”多一天时间。当时旅行社将黄龙取掉后,应去掉一天的住宿。但旅行社导游未将这一天去掉才导致了这一失误。法律问题:你认为本案中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 本案中,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导游李艳是旅行社派出的代表,她的言行代表了旅行社,旅行社作为导游李艳的派出机构,应对因导游过失给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例中,虽然导游李艳签订了错误合同,但已签订的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旅行社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所以,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