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一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2003年8月,李哲和妻子、女儿参加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千岛湖三日游”旅游团。地接社浙江某旅行社在26日下午安排了参加沿江漂流公司的竹筏漂流。李哲一家人坐在竹筏的后排,女儿坐在中间。游客们谁也不知道,筏工是临时性未经培训的民工,游客上船时,也没有人安排他们穿救生衣。竹筏离岸不久,风大水急,竹筏直打转,筏工慌了手脚,游客们这时惊慌失措。更让游客们没想到的是这时筏工使用的撑杆也失效了,他无法让竹筏正常的漂下去。荒乱中,李哲的女儿落入了水中,但筏工并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跳入水中抢救的只有李哲。十分钟左右,在岸上的筏工听到呼救声后游过去帮着将李哲的女儿救起,但李哲因体力不支沉入了江底,再也没有活着出现。巨大的悲痛笼罩着李家,在他们要求组团的上海某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后,遂将上海某旅行社和浙江某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问题1.谁应承担本案中的事故责任?2.从本案中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启迪?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1.本案中漂流作为一项特种旅游项目,漂流公司不仅没有安排漂流的游客穿救生衣,还使用了未经培训的民工无证撑筏。当竹筏打转时,筏工无法排除障碍,致使李某的女儿落水,李哲自己跳水救人后,筏工也没有采取任何营救措施,李哲因体力不支而死。对此,沿江漂流公司存在主要过错,上海旅行社和浙江某旅行社虽无过错,但作为共同经营旅游项目的单位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李哲夫妇疏于对女儿的看护,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2.死者的家属虽然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但又怎么能弥补他们精神上的伤害。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旅游安全的重要性,“没有安全,便没有旅游”“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作为旅游经营者首先要把游客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否则就不能开展旅游活动,更谈不上科学发展。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旅游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这一方针,以保障旅游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