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39岁)被邻居李某无理殴打后,伺机报复。次日,见李某的女儿(15岁)独自在地里干活,张某便让自己的小儿子(13岁)替父报仇。小儿子听后拿起铁锹砍死了李某的女儿。本案中:
A.张某父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B.张某的小儿子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无罪
C.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其小儿子不构成犯罪
D.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间接正犯
根据《刑法》第17条,不满 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因而也就不构成犯罪。同时,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本案中张某的小儿子只有13岁,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条件,因而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理论,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人属于间接正犯,按所教唆之罪的单独犯处理。选项A稍微有些迷惑性.但根据上述分析,就不难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