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三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2005年7月3日上午,个体经营者王刚在进货途中不慎将一背包遗失,内有现金3.5万元和银行卡等物。王刚在向派出所报案之后,又在当地的报纸上刊登了一份寻物启示,写明“如能提供该包下落者,失主将付给5000元作为酬谢”,并在丢包地附近向过往行人散发了刊有该启示的报纸,路人刘玉光也在其列。回家之后,刘玉光回忆自己前几天曾看见有人在丢包地等候失主。三天后,刘玉光在上班途中恰巧碰见此人,便电话通知了王刚,并与拾得人一起将背包交还王刚。事后,刘玉光向王刚索取报酬,王刚认为,背包失而复得应当归功于拾得人的高风亮节,刘玉光仅仅起了个桥梁作用,只同意付给其1000元。两人为此发生争议,刘玉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刚支付报酬5000元。法律问题: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案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悬赏广告引起的合同纠纷。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本案中,被告王刚散发给原告刘玉光写明“如能提供该包下落者,失主将付给5000元作为酬谢”的寻物启示是一种要约行为,表明了其希望与提供失物下落者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内容,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刘玉光接受寻物启示并为王刚找到背包,是一种承诺行为。而且该承诺与王刚发出的要约内容相同。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有效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原告有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赏金的权利,被告负有支付赏金的义务。被告王刚主张支付1000元的理由不成立,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支持刘玉光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刚向原告刘玉光支付赏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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