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成本为1 600 000元。双方所签协议中规定,甲公司应在2008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2 200 000元购回所售商品。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甲公司回购产品时,对资产项目的影响金额为( )万元。
A.-257.4
B.257.4
C.160
D.-97.4
参考答案:A
解析: 发出商品时的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其他应付款 2 000 000 借:发出商品 1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600 000 由于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这是因为售后回购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视为融资费用,计提后计入当期财务费用。4~8月份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 000÷5=40 000(元)。 借:财务费用 4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 000 在8月31日甲公司购回该批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2 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374 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2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000 贷:银行存款 2 574 000 借:库存商品 1 600 000 贷:发出商品 1 6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