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2001年3月,某村村委会经镇政府同意,在自村荒山开办一家采石厂。随即承包给村民甲和乙经营。因甲、乙不交第二年的承包费,村委会在请镇政府出面干预未果的情况下,欲请县矿产局进行干预。县矿产局经调查后认为,该采石厂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村委会不具备采矿权的主体资格,其所收承包费属非法所得。为此,县矿产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甲、乙二人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产品,没收村委会及甲、乙二人的违法所得。 |
如复议决定送达生效后,县矿产局无故拖延不予履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要求县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C.要求市矿产局责令其限期履行
D.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 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