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3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50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8月16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8月18曰,火车行至B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公司提出其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责任应该由承运人负担。A市铁路运输公司也多次向乙公司索要运费。为此,三方争执不下。乙公司于是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假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案

参考答案:正确。因为支付货款是乙公司作为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解析:《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2项的规定。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自甲公司货交承运人之后,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不付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而,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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