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1年1月,甲公司投入巨资研发一项新技术,截止到2002年5月31日已经发生预研费、材料费、开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共计340万元(其中可予以资本化的金额有100万元),2002年6月1日该项新技术开发成功,甲公司将此新技术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批准,甲公司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注册费、律师聘请费等共计10万元。法律规定的该项新技术的使用年限为10年,而甲公司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05年1月1日考虑到新的技术已经出现,该技术已经不能给甲公司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甲公司一次性将未摊余价值全部在当月转销。
对于上述相关业务,甲公司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340万元预研费、材料费、开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假设取得专利权前未摊销),并于2002年7月与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聘请费等共计350万元一并作为无形资产(专利权)的开发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2005年将该专利权的摊余价值全部转销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了处理。

判断甲公司对上述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简述理由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甲公司对上述业务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对于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资本化的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开发支出进行了费用化,而在其后同时满足了资本化条件而将开发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对于以前期问已经费用化的支出则不再进行调整。
因此甲公司不应将研发过程中的支出340万元全部资本化,应该将其中能予以资本化的金额110万元加上注册费等相关费用10万元共计350万元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而将不能资本化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则不再进行调整。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