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股份有限公司系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下列业务涉及的销售价格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其余皆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华星公司2004年12月发生的事项和业务如下:
(1) 12月3日通过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A公司,协议规定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销售成本为160万元,同时从A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回收价格总额为30万元,实际收到A公司交来的款项为170万元。
(2) 12月10日以分期付款销售方式销售给B公司商品一批,根据分期收款销售合同,销售价格为120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该销售价款分三次等额偿还,每一年收款一回,第一次应收款已于销售当日收取并交存银行,协议还规定,如果B公司于销货当日付清全部货款,则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05万元。
[要求]
判断对于事项(1)和事项(2),华星公司是否应该确认收入,如能确认,金额为多少,并说明确认的理由。
参考答案:,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以旧换新销售方式的商品销售,应按一般商品销售的原则确认收入,回收的废旧商品按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华星公司应确认一项200万元的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同时将收回的旧商品作为购入商品处理,而不能将购回的商品直接抵消销售商品收入后的170万元作为商品销售收入。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因此华星公司在2002年12月应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为1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