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甲公司投入巨资研发一项新技术,截止到2002年5月31日已经发生预研费、材料费、开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共计340万元(其中可予以资本化的金额有100万元),2002年6月1日该项新技术开发成功,甲公司将此新技术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并获得批准,甲公司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注册费、律师聘请费等共计10万元。法律规定的该项新技术的使用年限为10年,而甲公司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05年1月1日考虑到新的技术已经出现,该技术已经不能给甲公司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甲公司一次性将未摊余价值全部在当月转销。
对于上述相关业务,甲公司将研发过程中发生的340万元预研费、材料费、开发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假设取得专利权前未摊销),并于2002年7月与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聘请费等共计350万元一并作为无形资产(专利权)的开发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2005年将该专利权的摊余价值全部转销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了处理。
简述甲公司对此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认应采用什么原则。
参考答案: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地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因此甲公司确认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其摊销年限应按5年计算,在5年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