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2年12月5日,甲公司与w公司签订合同,向w公司提供设备及其配套的软件系统,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总额为4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系统软件的价值为1500万元,合同规定,合同价款在硬件设备及其配套的系统软件试运行3个月后,由W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公司,如果试运行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则W公司可拒绝付款,至2002年12月31日合同的软件部分已经执行。该系统软件系甲公司委托其合营企业Y企业开发完成的,甲公司为此已付开发费用900万元,上述硬件设备由甲公司自行设计制造,并于2002年12月31日完成,实际发生成本为2560万元。
分析说明甲公司是否应确认上述收入并说明原因。
答案
参考答案:由于无法估计该系统试运行能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因此甲公司的收入不能确认,相关的成本也不能结转,只有当该系统试运行正常3个月后才能确认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