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股份有限公司系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下列业务涉及的销售价格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其余皆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华星公司2004年12月发生的事项和业务如下:
(1) 12月25日,接到法院通知,被告知D公司已经提起诉讼,声称由于华星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及时给D公司发货,给D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D公司要求华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截止到12月31日,该诉讼尚在审理当中,华星公司认为公司败诉的可能性为51%,如果败诉,则需赔偿D公司的金额在80万~lOO万元之间。
(2) 12月28日,公司自行开发而申请的一项专利获得批准,该公司已经为此专利的开发投入了原材料成本、开发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120万元(研究支出40万元,开发支出80万元,假设全部支出仍未确认),此外,申请专利发生聘请律师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20万元,华星公司已经确认了该项无形资产。
[要求]
简要说明华星公司对上述事项应作出怎样的会计处理,并说明处理的依据(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事项(1)属于或有事项,该或有事项满足负债确认的条件,因此应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负债金额存在一个区间,因此最佳估计数应按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应为(80+100)÷2=90(万元),并在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对于事项(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于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企业内部研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可予资本化的条件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计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开发支出进行了费用化,而在其后满足了可予资本化的条件而将开发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则不再进行调整。
因此,华星公司应将发生可予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以及申请专利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律师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共100万元(80+20)计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将研究支出4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