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下列事项中,除标明为含税价格外,其余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该公司2004年度发生的业务和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1) 2004年6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项全新的生产经营用机械设备,该设备原账面价值总额为1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甲公司对此设备的折旧采用了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假设为年限平均法),6月为该项设备计提折旧1万元。
(2) 将一项公司开发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给D公司使用,合同规定的转让费为60万元,使用期限为2年,甲公司将收取的转让费收入计入了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
(3) 2004年9月工厂一台机床损坏,发生修理费用2000元,另一台汽车发生改良支出20000元,为此甲公司将此两项费用合计为22000元计入了当期损益。
[要求]
确定甲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简述理由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参考答案:对于事项(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对经营租赁的资产,租赁企业不计提折旧,但是应分期确认应分摊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甲公司对该租入的设备计提折旧是错误的。
对于事项(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也就是说,企业出售无形资产(转让所有权)时.应将所得价款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出售无形资产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因此以所得或损失净额在“营业外收入或支出”科目中反映。而对于出租无形资产,由于企业出租无形资产业务是企业日常经营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应将出租无形资产的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并将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项目。
对于事项(3),根据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支出,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而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同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同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增计后的金额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因此甲公司对业务中发生的修理费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而发生的汽车改良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