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王某是中国公民。2008年的收入情况如下:
(1)1月1日与某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经营超市业务,承包期5年。当年取得承包经营利润180 000元,按合同规定每年上交承包费6 000元。另外,王某每月从超市领取工资2 500元。
(2)王某在市区有一套面积120m2的房屋,因城市规划2007年1月房屋被拆迁。5月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了拆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被拆房屋补偿价款60万元。李某加付20万元取得一套面积为150m2的房屋。2008年2月因工作调动,李某以100万元将房屋转让,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经相关评估机构评定,房屋的重置成本价为90万元,成新率为95%(当地政府确定的契税税率4%)。
(3)7月1日出租个人住房一处,每月租金收入3 000元,每月发生准予扣除项目及修缮费用300元。
(4)取得中彩收入50000元,当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 20000元。
(5)取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20 000元,企业债券利息10 000元,一年期银行储蓄到期利息5 000元。
(6)取得特许权转让费收入3 000元。
要求:
(1)计算王某上述各项收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王某在产权置换时应该缴纳的契税。
(3)计算王某在出售房屋时应缴纳的相关税金。

答案

参考答案:(1)承包经营应纳个人所得税=(180 000-600b0+2 500×12-800×12)×35% -6 750=42 390(元)
(2)产权置换时缴纳的契税=20×4%=0.8(万元)
转让房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营业税:100×5%=5(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5×(3%+7%)=0.5(万元)
转让房产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100×0.5‰=0.05(万元)
转让房产过程中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100-(90×0.95+5+0.5+0.05)=8.95(万元)
增值率=8.95÷91.05=9.82%
土地增值税=8.95×30%=2.685(万元)
转让房产过程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房产原值=60+20=80(万元)
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5+0.5+0.05+2.685=8.23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80-8.235=11.765(万元)
应纳税额=11.765×20%=2.353(万元)
(3)出租住房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300-800)×10%×6=1 140(元)
(4)中彩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0 000-50 000×30%)×20%=7 000(元)
(5)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企业债券利息应纳税=10 000×20%=2 000(元)
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 000×5%=250(元)
(6)特许权转让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 000-800)×20%=440(元)

问答题 简答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地方行政制度是一个国家统治制度中的重耍部分,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秦以郡县治东方,用秦吏秦法“经纬天下”,移风“濯俗”,结果激起东方社会的反抗,其中楚人表现得最激烈,齐人、赵人次之,其问包含着区域文化的差异与冲突。而在刘邦重建帝业的过程中,这种区域文化的差异与冲突又一次显现出来,且仍以楚、齐、赵三地最为明显。由此我们看到,在东西文化尚未充分融合、战国时代的文化布局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刘邦建立汉家帝业,一方面必须“承秦”,包括承秦之制,另一方面又必须尊重东方社会之习俗,特别是楚、齐、赵人之俗。这是历史对刘邦的苛刻要求,也是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的深层背景。

——陈苏镇《(春秋)与“汉道”》

材料二元朝同宋一样,把地方分成路、府、州、县,而实际上元代的地方 * * 不交在地方,乃由中央派行中书省管理。行省长官是中央官而景自降临到地方。在当时,并不是说把全国划分成几个地方行政区,乃是这几区地方各驻有中央宰相,即成为中央宰相府的活动分张所。所以行中书省正名定义,并不是地方政府,而只是流动的中央政府。……中央需要派一个大员采 * * 某地方,就派一个外驻的宰相。在元代,共计有如是的十个分张所,并不是全国地方行政分成十个区。行省制度在法理上的实际情形是如此。……这种行省的设施,实际上并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所以直沿袭到近代,依然有其痕迹可。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材料三“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联邦政府不能任命州政府的官员,不能监督、考核州政屙的施政行为,州政府也不得干涉联邦事务。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

“联邦宪法、法律以及以联邦名叉缔结的条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各州必须遵守;州的宪法或法律,凡与联邦宪法、)去律或条约相抵触者一律无效。”

——摘编自《美匡1787年宪法》

根据材料一,概括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