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股份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黄河公司2003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04年4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后涉及损益事项的调整应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黄河公司2003—2004年度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事项如下:
(1) 2003年8月1日黄河公司领用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一批用于公司的在建工程,该产品的销售成本为18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为20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为生产该产品购入的一批原材料支付的买价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黄河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214万元计入了公司在建工程的资产支出。
(2) 2003年黄河公司因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对李某的人身伤害,而被李某提起诉讼,要求黄河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2003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黄河公司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律师的意见认为,黄河公司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估计赔偿金额在16万~18万元之间(包括诉讼费1万元),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了一项负债。2004年3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黄河公司赔偿李某18万元,另支付诉讼费用1万元,黄河公司和李某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当日黄河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所赔李某款项和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判断黄河公司对事项(1)中资产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黄河公司对事项(1)中资产支出的会计处理不正确。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支出的金额应为实际支付的支出金额,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且生产的产品发生的成本及生产该产品所购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已支付现金,则领用产品时发生的资产支出金额为产品成本和产品中消耗原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而不是产品成本和产品视同销售所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之和,因为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差值此时尚未支付,因此黄河公司应计算的资产支出为180+17=1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