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本期向农民收购粮食一批,取得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为500万元;支付收购粮食的运输费用50万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2)本期生产酒精价值300万元,部分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剩余部分继续生产粮食白酒;
(3)将价值200万元的原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黄酒,甲企业支付加工费100万元。甲企业共收回委托加工黄酒2 000吨(无乙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甲企业将白酒收回后,直接出售,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500万元。
(4)销售3 000吨粮食白酒给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 000万元;
(5)零售1 000吨粮食白酒,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50万元。
(6)取得专卖店购买白酒的延期付款的违约费30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7)月末盘存发现库存粮食短缺32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2万元),经认定短缺的粮食属于非正常损失。
(注:相关票据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
(1)计算上述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2)计算上述各项业务所涉及的消费税额;
(3)计算上述各项业务合计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
(4)计算上述各项业务合计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
(5)计算公司本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参考答案:农产品收购价可以计入进项税额=500×13%=65(万元)
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计入进项税额=50×7%=3.5(万元)
(2)销售酒精应该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销售酒精应该缴纳消费税=100×5%=5(万元)
(3)委托加工黄酒应该由委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100×17%=17(万元)
收回委托加工黄酒应该由委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2000×240=48(万元)
委托加工黄酒收回后直接出售,无需交纳消费税。
出售收回的委托加工黄酒应该缴纳增值税=500×17%=85(万元)
(4)销售粮食白酒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17%=17(万元)
销售粮食白酒应缴消费税=2 000×2000×0.5÷10 000+1 000×20%=400(万元)
(5)零售粮食白酒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300+50)÷(1+17%)×17% =50.85(万元)
零售粮食白酒应缴消费税=1 000×2000×0.5+(300+50)÷(1+17%)×20% =159.83(万元)
(6)延期付款的违约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
延期付款的违约费应缴消费税=30÷(1+17%)×20%=5.13(万元)
(7)短缺粮食应转出进项税额=(32-2)×13%+2÷(1-7%)×7%=4.03(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17+85+17+50.85+4.36=174.21(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65+3.5+17-4.03=81.47(万元)
应纳增值税=174.21-81.47=92.74(万元)
应纳消费税=5+400+159.83+5.13=569.96(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92.74+569.96)×7%=46.39(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92.74+569.96)×3%=19.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