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东辉,女,50岁,住陕西省西安市胡家庙冶金楼一单元三层八号 原告:钱爱军,男,60岁,住址同上,系王东辉之夫。 被告:董红军,男,43岁,住陕西省西安市孟家巷五号楼六单元三层一号 被告:董红芳,女,46岁,住陕西省咸阳市西北橡胶厂研究所 被告:董红珊,女,33岁,住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106号 被告:董红权,男,37岁,住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测绘局一大队家属院三号楼东单元五层 王东辉、钱爱军系被继承人钱萍之父母,董红军、董红芳、董红珊、董红权系被继承人董红民之兄姐。钱萍、董红民于1998年相识并恋爱,自2001年1月起,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购置家产。2001年4月11日晚,钱萍、董红民在家中被人杀害,其遗产经公安局核对后交给王东辉、董红权,并由董红权保管。钱萍、董红民遗产计有:现金及债权共23000元,夏普20寸彩电一台,索尼14寸彩电一台,三洋150立式冰箱一台,夏普双缸洗衣机一台,日立双卡收录机一台,电视投影机一台,富丽录像机一台,长城落地扇一台,此外还有大量家具首饰等物。董红民生前欠董红珊债务1000元,原被告双方因董红民、钱萍之遗产分割发生纠纷,王东辉、钱爱军遂于2003年 5月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其女儿钱萍之遗产。董红军、董红芳、董红珊、董红权则认为,钱萍与董红民生前系非法同居关系,争议财产归其弟董红民个人所有,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现被告方董氏兄妹四人已收到人民法院送交的起诉状副本,假设你是被告四兄妹的代理律师,请代书答辩状。 要求: 1.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 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 4.代书人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
参考答案: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董红军,男,43岁,住陕西省西安市孟家巷五号楼六单元三层一号 答辩人:董红芳,女,46岁,住陕西省咸阳市西北橡胶厂研究所 答辩人:董红珊,女,33岁,住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106号 答辩人:董红权,男,37岁,住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测绘局一大队家属院三号楼东单元五层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事由: 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了你院送达的原告王东辉、钱爱军关于起诉董红军等人继承遗产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现依法提出答辩。 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 被继承人董红民与原告之女钱萍生前系非法同居关系。两人虽在一起同居生活两年多时间,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周围群众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2) 董红民、钱萍同居生活期间,经济收入主要靠董红民提供。他们死后所留下的遗产中,绝大部分是由董红民所置。钱萍在同居生活前没有积蓄,同居生活后很少参加劳动; (3) 遗产中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是董红民在和钱萍同居生活前已经置下的,答辩人作为董红民的兄姐,也曾给予不少资助; (4)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董红民、钱萍被害后留下的遗产主要应该由答辩人来继承。特提出答辩状,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此致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董红军 董红芳 董红珊 董红权 代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