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货款为110万元,违约金为30万元,定金为25万元。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丙公司为甲公司支付货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又商定由丁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但未征得保证人丙的同意。后乙公司未向丁公司履行给付货款义务,由于乙公司的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50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未向丁公司履行义务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乙公司违约应如何处理
(4)甲公司在违约金或定金无法弥补其损失情况下能否要求增加说明理由。
(5)在丁公司享有收取货款权利的情况下,丙公司是否仍要承担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1)乙公司未向丁公司履行义务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合法。《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并用。
(4)甲公司可以要求增加。《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执行定金条款后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害的,仍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5)丁公司享有收取货款权利的情况下,丙公司仍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