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50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8月16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8月18曰,火车行至B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公司提出其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责任应该由承运人负担。A市铁路运输公司也多次向乙公司索要运费。为此,三方争执不下。乙公司于是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运费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参考答案:该批货物的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因而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其运费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解析:《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毁损、灭失足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货物的灭失是由于在运输途中突发泥石流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A市铁路运输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因而,本案中,承运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同时,也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对于其支付运费的主张法院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