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将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所需原材料委托B企业加工。5月10日A企业发出材料实际成本为51950元,应付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率为10%,A企业收回后将进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甲产品;5月25日收回加工物资并验收入库另支付往返运杂费150元,加工费及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均未结算;5月28日将所加工收回的物资投入生产。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要求:编制A企业有关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A企业(委托方)会计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1950
贷:原材料 51950
(2)应付加工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
=(51950+7000)÷(1-10%)=65500(元)
代扣代交的消费税
=65500×10%=655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550
贷:应付账款 14740
(3)支付往返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4)收回加工物资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591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5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