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三)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仝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E.戊
答案
参考答案:A,C,D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