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五)
2008年8月,刘某在甲市地方税务局乙区分局税务稽查四所工作期间,受所里指派对甲市第三造纸厂2007年度地方各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刘某在稽查纳税过程中,告知该厂财务科科长邓某:甲市第三造纸厂应补交132053.51元的税款,并处以一倍的罚款,该厂为不交和少交税款,经研究决定向刘某行贿,刘某在收受该厂贿赂的2000元和礼品后,擅自隐瞒甲市第三造纸厂应当补交税款的真实情况,出具了甲市第三造纸厂2007年度应当补交企业所得税2739.66元,罚款一倍的检查表。2009年6月4日经甲市地方税务局乙区分局稽查局对甲市第三造纸厂2007年度地方各税纳税款情况进行专案稽查,查出该厂在2007年度应补交纳税调增税款229377.74元。致使国家少征、不征税款226638.08元。

根据《刑法》的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 )。

A.受贿罪

B.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C.徇私枉法罪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滥用职权罪

答案

参考答案:A,D

解析: 根据《刑法》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税务人员,本应在工作中人认真负责,依法征税,但是,由于刘某贪财图利,收受甲市第三造纸厂的贿赂,对该征的税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税收损失,因此刘某的行为已经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判断题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