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6年5月30日,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阳光商厦、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五家公司筹划在北京成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阳光商厦是中国公司,营业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泰国公司,主要营业地在曼谷,但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广州;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法国永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公司。五个发起人公司签订发起人协议,计划设立一个总资本额为2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剩下的1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美国卡奇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北京阳光商厦以一台机器作价50万元作为出资,华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用现金出资100万元,并且协议书中约定,如果公司因中方两公司的原因而最终不能成立,则中方两公司要向美国公司赔偿50万。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北京顺昌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办公家具时,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以尚未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万元。发起人起草了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又与北京阳光证券公司承销签订代销协议,由其负责向社会承销股份。待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1.五个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北京阳光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由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以发行人认购的股份和已售出的募集股份的总和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解析: 《公司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本题中,隐含了代销方式这一方式,所以北京阳光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未能募足股份,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公司法》第81条第 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所以由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以发行人认购的股份和已售出的募集股份的总和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