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李某、王某3人系同一单位的职工。2004年9月23日晚,陈某、李某看完电影后在大街上闲逛。陈某被过路行人张某无意中踩了一脚,尽管张某对陈某连连赔礼道歉,但陈某仍不依不饶,借着酒劲,揪住张某的衣领对其拳打脚踢,李某也加入其中,引来许多围观的群众。王某正巧路过现场,见状不分青红皂白上去帮忙。陈某、李某将张某按倒在地,掐住张某喉部,并用随身所带的匕首连刺张某腿部及背部,致张某重伤,后张某经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住院3个月。陈某、李某、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张某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赔偿其住院期间所花的全部费用、所经营的店铺在停业期间所受的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不起诉,只将陈某、李某两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移送法院起诉。 问题:
假设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遂将案件退回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便将案件移送市检察分院审查。分院经审查,也认为对被告人刘某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便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情节等,尚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将案件退回检察分院。问: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正确,当人民检察院认为某案件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中级人民法院即应受理,不得以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拒绝受理审判。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既然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权力,对于第二类案件当检察院与法院就量刑幅度产生分歧而引发管辖权争议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具有依法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 因为如果以法院的意见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检察机关实际上等于失去了起诉权。人民法院必须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予以定罪之后才能对被告人量刑,在案件未经审判之前,检察院和法院对案件能否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意见都只是一种判断而已。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所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对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应依法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中级法院也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