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2年2月1日,先达建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贷。后先达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贷。银行多次向先达公司催款未果。先达公司告知银行,某装修公司欠其货款50万元,但鉴于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一直未追讨。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该案涉及哪几个法律关系(2) 根据《合同法》,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可采取何种保全方式?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1)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有:①先达建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的一份30万元的贷款合同关系。②先达公司与某装修公司之间5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 (2)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可采取代位请求权保其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故银行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因为先达公司对某装修公司享有到期债权50万元货款,先达公司没有行使此权利而为清偿到期的某银行30万元贷款;如先达公司不行使其50万元到期请求权,根据合同法规定,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请求权。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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