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某中学初三学生正在上晚自习。临近下课时,教室的灯管突然坠落,砸中贾强头部。此时,来学校接孩子的贾父见状,赶紧用自己的摩托车送贾强去医院。由于天黑看不清路面,贾父的车掉进沟里,贾强头部再次受到撞击。贾父也受了伤,且摩托车也被摔坏。后查明,该沟系某施工单位所挖,施工单位在沟周围未设警示标志。经医院判断,贾强患了严重脑震荡。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贾强的人身损害、贾父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分别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件涉及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和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②存在损害事实。③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④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一般而言,建筑物的所有人是最直接的对建筑物进行管理支配的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但是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乙在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丙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就应是乙,因为乙是对房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 (2)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有:①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②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③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应适用劳动合同或雇用合同关系加以调整,而不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加以调整。④施工人有过错。⑤有因果关系。 贾强的人身损害应由学校和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贾父的人身财产损害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1)贾强在上晚自习时教室灯管坠落造成其头部受伤,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贾强的头部受伤正是由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造成,学校有管理上的过错,故应承担过错推定民事责任。(2)贾父在送贾强去医院的途中由于在路上施工的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而使贾父、贾强掉进沟里,贾父受伤,贾强头部再次受到撞击,摩托车受损。这一结果与施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有关,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施工单位属于有过错。所以贾强的头部再次受到撞击、贾父受伤、摩托车摔坏与施工单位有关,施工单位应承担过错推定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