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诉乙借款纠纷,二审判决乙偿还甲本金和利息一共20万元。判决送达双方后,甲申请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乙占有的一辆汽车采取了扣押措施。在拍卖前,丙向人民法院提出,汽车是其用乙的名义买的,实际所有人是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丙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因此他无权主张对汽车的权利
B.法院在对丙的异议审查过程中,应当解除对汽车的扣押措施
C.如果法院驳回了丙的异议,丙只能起诉甲主张对汽车的所有权
D.如果法院驳回了丙的异议,丙可以起诉甲主张对汽车的所有权,若乙也反对丙的所有权,则丙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执行程序解释》)第1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故A项错误。第16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故B项错误。第1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故C项错误,且D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