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陈某、李某、王某3人系同一单位的职工。2004年9月23日晚,陈某、李某看完电影后在大街上闲逛。陈某被过路行人张某无意中踩了一脚,尽管张某对陈某连连赔礼道歉,但陈某仍不依不饶,借着酒劲,揪住张某的衣领对其拳打脚踢,李某也加入其中,引来许多围观的群众。王某正巧路过现场,见状不分青红皂白上去帮忙。陈某、李某将张某按倒在地,掐住张某喉部,并用随身所带的匕首连刺张某腿部及背部,致张某重伤,后张某经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住院3个月。陈某、李某、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张某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赔偿其住院期间所花的全部费用、所经营的店铺在停业期间所受的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不起诉,只将陈某、李某两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移送法院起诉。 问题:

假设王某也应参加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试问在检察机关未将王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人民法院应直接将王某与陈某、李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串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在本题所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某与陈某、李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无需再通过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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