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买卖一台精密机床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根据上述事实,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项______
A.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能够成立
B.在乙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时,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丙公司有权行使留置权
D.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8、69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ABD正确。本题中甲公司已经将机床提走了,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占有,自然不能行使留置权。